當公章丟失后,處理流程應清晰、有序,確保公司權益不受損害。以下是詳細的處理步驟,供您參考:
報案并領取報案證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
報案后,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遺失證明,也就是報警回執。
登報聲明公章作廢
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作登報聲明,聲明公章已作廢。
大部分報社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
登報公示一般持續三天。
準備材料并辦理新刻印章備案
整張掛失報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
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
法定代表人擬寫并簽名的丟失公章說明材料
自登報起公示三天后,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
公安局治安科審批通過后,會核發公章的《刻章許可證》。
刻制新公章
持《刻章許可證》到具有合法刻章資格的單位刻制新的公章。
刻章時間大約需要三天左右。
與銀行聯系更換新的印鑒
與公司的開戶行聯系,更換新的印鑒。
公司應出具公函,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由開戶行辦理印鑒更換手續。
注意事項
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丟失后應盡快報案并領取報案證明。
登報聲明是為了讓公眾知曉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避免被他人盜用。
辦理新刻印章備案時,法人需親自辦理。
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所不同,以確保其唯一性。
通過以上步驟,您可以妥善處理公司公章丟失的情況,確保公司權益不受損害。